【刑法修正案7增设了什么罪名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七)》于2009年2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该修正案在原有刑法基础上,对部分罪名进行了调整,并新增了一些罪名,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,强化对某些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。
以下是对《刑法修正案(七)》中新增罪名的总结与分析。
一、新增罪名概述
《刑法修正案(七)》共新增了3个罪名,分别是:
1. 非法经营罪(新增“情节特别严重”情形)
2. 受贿罪(新增“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”情形)
3.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
此外,修正案还对内幕交易、泄露内幕信息罪等原有罪名进行了修改和补充。
二、新增罪名详细说明
序号 | 罪名名称 | 法条依据 | 内容说明 |
1 | 非法经营罪 | 刑法第225条 | 新增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量刑标准,明确对某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加重处罚。 |
2 | 受贿罪 | 刑法第385条 | 明确“特定关系人”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刑事责任,扩大打击范围。 |
3 |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| 刑法第253条之一 | 首次设立独立罪名,针对非法获取、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惩处。 |
三、其他重要修改内容
除新增罪名外,《刑法修正案(七)》还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:
- 内幕交易、泄露内幕信息罪:增加了“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”的情形,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保护。
- 洗钱罪:将“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”纳入洗钱行为的范畴,强化反洗钱力度。
- 单位犯罪:明确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,增强了对单位犯罪的打击能力。
四、总结
《刑法修正案(七)》的出台,是国家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对社会现实问题的积极回应。通过对新增罪名的设定以及对原有罪名的完善,进一步提升了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、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的功能。特别是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”的设立,标志着我国在信息化时代对个人隐私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。
如需了解更详细的法条内容或具体案例分析,可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及权威法律文献。